大市道营销矩阵服务协议
第一条 签约主体
《大市道营销矩阵服务协议(C)》(以下称本协议)由大市道营销矩阵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西安大市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厂商(以下称乙方)签订。其中,厂商指处于供应链上游且拥有产品所有权的销售主体。
第二条 特别声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自主选定数字营销方案,且表示自愿遵守应用该方案所需遵从的相应《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自愿服从甲方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已公示在www.dsd361.com/user/login.htm,乙方已知晓并表示充分理解。
第三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条款、《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系统释明组成。系统释明指在营销矩阵中通过“消息”、“规则”等途径发布的公告、通知等告知类信息以及通过“帮助”、业务模块界面等途径发布的指引、说明、系统提示、程序限制等明示类信息。若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 经营保证金
1、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经营保证金,该资金用于保证乙方的经营行为符合《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经营保证金的金额、赔付、退还等事宜详见《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网络信息服务、货款支付服务、酬金给付服务、技术保障服务、咨询培训服务、个性增值服务等。
1、网络信息服务
甲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乙方使用营销矩阵可接收、查询、发布商品信息、活动信息和评价信息,可订立买卖合同、发布推广信息,还可参加相关活动等。
2、货款支付服务
甲方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向乙方提供货款支付服务。乙方同意购买者使用前述第三方支付工具并委托甲方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统一结算后向乙方支付货款。
3、资金给付服务
甲方提供资金给付服务。乙方需要向第三方付款的,不可撤消地委托甲方在行为完成后向第三方支付。
4、系统运维服务
甲方提供系统运维服务。甲方对营销矩阵进行日常维护、对相关功能进行持续优化,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5、咨询培训服务
甲方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包括业务咨询、操作指导、营销培训、答疑解惑等。
6、个性增值服务
甲方有偿提供个性增值服务,如专项推广、站内广告等。乙方按照系统提示自主选择使用。
第六条 服务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零售或批发商品后需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乙方选定的方案涉及大众代言、商品赋权等自选业务的,开展该等业务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代言管理费、赋权管理费等。
2、乙方授权甲方以扣划交易款或准备金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3、乙方每月8日前向甲方申请上月的服务费用发票,甲方审核后于15日前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七条 简盟协作费用
1、简盟协作费用包括推广费用、代供费用、代言费用等。
2、乙方零售商品后需支付推广费用,用于向推销商品的云客支付推介佣金、向购买商品的云客支付购物返利。
3、乙方选定的方案涉及大众代言业务的,开展该等业务需支付代言费用,用于向代言商品的云客支付代言酬金。
4、乙方选定的方案涉及代理供货业务的,开展该等业务需支付代供费用,用于向代理供货的栈商支付代供佣金。
5、乙方授权甲方以扣划交易款或准备金的方式给付简盟协作费用。
6、乙方每月8日前向甲方申请上月的推介费、代言费发票,甲方审核后于15日前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八条 结算与提现
1、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按订单逐笔向乙方结算。包括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服务费用结算以及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结算。
2、结算款项存至乙方的“大市道余额账户”,乙方可自主提现。
3、下列情况属于交易完成:
(1)购买者确认收货的,确认收货后7天内无异议的;
(2)购买者未确认收货的,发货后第15天视为购买者确认收货,且视为确认收货后7天内无异议的;
(3)购买者申请的售后服务完成后7天内无异议的。
第九条 纠纷处理
乙方因经营活动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甲方调处纠纷;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维护营销矩阵的正常稳定运行,并不断提升和改进技术实现,对矩阵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使乙方的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2、甲方对乙方在使用营销矩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并对乙方使用营销矩阵提供指导和培训。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营销矩阵运营情况,对《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将至少提前7天以公告形式告知乙方,变更后的内容将完全取代变更前的内容,乙方应实时关注且对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进行的《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修订或变更不持异议。
4、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第三方通知、举报情形除外。甲方接到通知或举报后,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当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可能违法或不当的,甲方有权视情节采取删除信息、限制使用、停止服务等措施。
5、甲方保留对技术服务费、代言管理费、赋权管理费等各项服务费收费比率的调整权,甲方调整时至少提前30日以系统释明的方式公告。
6、甲方保留对基准推广费率和调整的上下限的调整权。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和本协议约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
2、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价格,有权自主开展营销活动,有权自主调整推介费率,有权发布、选录推广素材。
3、乙方不得发布任何吸引大市道用户到其他平台或乙方自有销售渠道进行交易的信息。
4、乙方不得将从大市道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大市道营销矩阵中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等。
5、乙方使用营销矩阵不得从事攻击、破译、反向工程,上传木马、病毒等有损该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操作。
6、乙方应合规合法、诚信经营,且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全部责任。
7、乙方有义务履行向第三方做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账户安全
乙方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营销矩阵帐户,通过该账户进行的信息发布、点击同意、网上签约、购买服务等一切操作均视为乙方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资料与信息
1、乙方已提交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该资料、信息在甲方为乙方开通账号时录入营销矩阵系统,作为
乙方留存甲方处的有效资料和有效信息。
2、乙方在使用营销矩阵期间,留存资料和留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通知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的方式包括系统释明、手机短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视为乙方的有效通讯信息。若通讯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更新。如因乙方通讯信息变更导致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通知无法及时送达不影响甲方发出通知的效力。
2、有效送达
甲方以系统释明、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的,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乙方。甲方以纸质信函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的,乙方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乙方拒绝签收信函或因乙方原因导致信函无法送达的,以甲方交邮后的第五天视为送达乙方。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条款、附件、系统释明以及商品信息、推广素材等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无需第三方知晓的信息。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披露;但因国家行政和司法强制而被迫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持续五年有效。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投诉人向甲方投诉乙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并提交初步证据的,甲方将根据《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及相关法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停止服务等必要措施。甲方对乙方采取上述措施的,无论投诉的事由是否成立,甲方对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限制
1、因Internet链接、电力、网络、通讯等故障或黑客攻击、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是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论何时或任何原因,甲方都不应承担经营责任。若因乙方经营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了此类责任,乙方应竭力使甲方免责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乙方申请纠纷调处的,甲方仅能按照非专业人士对证明材料的一般认知进行调处,无法保证处理结果完全正确,也不对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处理结果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否定,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若甲方依据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处理结果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否定,乙方应独立向第三方追索。
4、乙方涉及批订代供业务的,栈商是乙方的合作方,乙方与栈商之间的业务事项按《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开通账号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营销矩阵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营销矩阵使用期限以乙方与服务商签订的《数字营销孵化服务合同(C)》的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协议延续、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到期终止。乙方需延长营销矩阵使用期限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同意延长使用期限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经营行为导致甲方被迫承担经营责任的;
(2)使用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拒不履行向第三人做出的涉及甲方业务事项的承诺的;
(4)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3、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
(1)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留存的信息,但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或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前未履行的义务不受影响。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有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大市道余额账户”的资金。乙方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甲方有权用冻结资金代位支付乙方应付款项,代位支付后的余额解除冻结;冻结资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用乙方的保证金代位支付乙方应付款项,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且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明示的其他权利仍由甲方保留,甲方未行使该等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行使该等权利。
【以下无内容】
大市道营销矩阵服务协议
(M)
第一条 签约主体
《大市道营销矩阵服务协议(M)》(以下称本协议)由大市道营销矩阵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西安大市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栈商(以下称乙方)签订。其中,栈商特指使用大市道营销矩阵的实体店铺经营者。
第二条 特别声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自主选定数字营销方案,且表示自愿遵守《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并服从甲方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已公示在www.dsd361.com/user/login.htm,乙方已知晓并表示充分理解。
第三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条款、《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系统释明组成。系统释明指在营销矩阵中通过“消息”、“规则”等途径发布的公告、通知等告知类信息以及通过“帮助”、业务模块界面等途径发布的指引、说明、系统提示、程序限制等明示类信息。若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 经营保证金
1、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经营保证金,该资金用于保证乙方的经营行为符合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经营保证金的金额、赔付、退还等事宜详见《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网络信息服务、货款支付服务、酬金给付服务、收益结转服务、技术保障服务、咨询培训服务、个性增值服务等。
1、网络信息服务
甲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乙方使用营销矩阵可接收、查询、发布商品信息、活动信息和评价信息,可订立买卖合同、发布推广信息,还可参加相关活动等。
2、货款支付服务
甲方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向乙方提供货款支付服务。乙方同意购买者使用前述第三方支付工具并委托甲方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统一结算后向乙方支付货款。
3、酬金给付服务
甲方提供酬金给付服务。乙方承诺给予推广者佣金奖励的,不可撤消地委托甲方在行为完成后向推广者给付佣金报酬。
4、收益结转服务
甲方提供收益结转服务。乙方应得的代供收益和推广收益在行为完成后由甲方在相关方资金中扣划。
5、系统运维服务
甲方提供系统运维服务。甲方对营销矩阵进行日常维护、对相关功能进行持续优化,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6、咨询培训服务
甲方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包括业务咨询、操作指导、营销培训、答疑解惑等。
7、个性增值服务
甲方有偿提供个性增值服务,如专项推广、站内广告等。乙方按照系统提示自主选择使用。
第六条 服务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乙方开展双线营销业务的,技术服务费以交易金额为基数按技术服务费率计算;乙方开展代理供货业务的,技术服务费以代供佣金为基数按技术服务费率计算。
2、乙方授权甲方以扣划结算款的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
3、乙方应在每月8日前向甲方申请上月的技术服务费发票,甲方审核后于15日前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七条 结算与提现
1、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结算。包括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服务费用结算以及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结算。
2、结算款项存至乙方的“大市道余额账户”,乙方可自主提现。
3、下列情况属于交易完成:
(1)购买者确认收货的,确认收货后7天内无异议的;
(2)购买者未确认收货的,发货后第15天视为购买者确认收货,且视为确认收货后7天内无异议的;
(3)购买者申请的售后服务完成后7天内无异议的。
第八条 纠纷处理
乙方因经营活动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甲方调处纠纷;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维护营销矩阵的正常稳定运行,并不断提升和改进技术实现,对矩阵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使乙方的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2、甲方对乙方在使用营销矩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并对乙方使用营销矩阵提供指导和培训。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营销矩阵运营情况,对《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将至少提前7天以公告形式告知乙方,变更后的内容将完全取代变更前的内容,乙方应实时关注且对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进行的《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修订或变更不持异议。
4、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第三方通知、举报情形除外。甲方接到通知或举报后,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当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可能违法或不当的,甲方有权视情节采取删除信息、限制使用、停止服务等措施。
5、甲方保留对技术服务费的调整权,甲方调整时至少提前30日以系统释明的方式公告。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和本协议约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
2、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价格,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付佣金以及佣金数额。
3、乙方不得发布任何吸引大市道用户到其他平台或乙方自有销售渠道进行交易的信息。
4、乙方不得将从大市道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大市道营销矩阵中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等。
5、乙方使用营销矩阵不得从事攻击、破译、反向工程,上传木马、病毒等有损该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操作。
6、乙方应合规合法、诚信经营,且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全部责任。
7、乙方有义务履行向第三方做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账户安全
乙方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营销矩阵帐户,通过该账户进行的信息发布、点击同意、网上签约、购买服务等一切操作均视为乙方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资料与信息
1、乙方已提交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该资料、信息在甲方为乙方开通账号时录入营销矩阵系统,作为乙方留存甲方处的有效资料和有效信息。
2、乙方在使用营销矩阵期间,留存资料和留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十三条 通知及送达
1、通知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的方式包括系统释明、手机短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视为乙方的有效通讯信息。若通讯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更新。如因乙方通讯信息变更导致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通知无法及时送达不影响甲方发出通知的效力。
2、有效送达
甲方以系统释明、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的,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乙方。甲方以纸质信函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的,乙方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乙方拒绝签收信函或因乙方原因导致信函无法送达的,以甲方交邮后的第五天视为送达乙方。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条款、附件、系统释明以及商品信息、推广素材等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无需第三方知晓的信息。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披露;但因国家行政和司法强制而被迫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持续五年有效。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
投诉人向甲方投诉乙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并提交初步证据的,甲方将根据《数字营销方案实施规则》及相关法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停止服务等必要措施。甲方对乙方采取上述措施的,无论投诉的事由是否成立,甲方对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限制
1、因Internet链接、电力、网络、通讯等故障或黑客攻击、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是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论何时或何种原因,甲方都不承担经营责任。若因乙方经营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了此类责任,乙方应竭力使甲方免责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乙方申请纠纷调处的,甲方仅能按照非专业人士对证明材料的一般认知进行调处,无法保证处理结果完全正确,也不对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处理结果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否定,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若甲方依据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处理结果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否定,乙方应独立向第三方追索。
4、厂商是批订业务的责任主体,乙方代理厂商商品过程中,无论何时或何种原因,甲方都不承担经营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开通账号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营销矩阵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营销矩阵使用期限以乙方与服务商签订的《数字营销孵化服务合同(M)》的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协议延续、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到期终止。乙方需延长营销矩阵使用期限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同意延长使用期限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经营行为导致甲方被迫承担经营责任的;
(2)使用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拒不履行向第三人做出的承诺的;
(4)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3、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
(1)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留存的信息,但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或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前未履行的义务不受影响。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有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大市道余额账户”的资金。乙方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甲方有权用冻结资金代位支付乙方应付款项,代位支付后的余额解除冻结;冻结资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用乙方的保证金代位支付乙方应付款项,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且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明示的其他权利仍由甲方保留,甲方未行使该等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行使该等权利。
【以下无内容】